网络数据与知识产权 | 调研报告:字体著作权化以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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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调研目的

二、检索工具

三、检索关键词

四、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检索

(一)法律规定

司法解释

五、案例检索

字库单字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字体使用人不知情是否构成侵权

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

对美术作品公益用途能否成为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

六、检索结论

七、案件建议

一、调研目的

(一)探知字体著作权化的规定

(二)法院如何认定字体侵权的构成要件

二、检索工具

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三、检索关键词

字体侵权 美术作品 不知情 公益性质

 

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检索。

(一)法律规定

1、单个字体在著作权上的定性。《著作权法》第3条第4项:“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4)美术、建筑作品;

2、不经许可免费使用作品的情形。《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

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3、字体侵权的责任承担。《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的责任形式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二)司法解释

1、对侵权数额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五、案例检索

(一)字库单字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1、参考案例(2022)苏07民初316号,裁判摘要:

被告人辩称】承认字体侵权,但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保护,要求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产品设计是在公开免费下载的网站上下载的字体,是善意取得使用权,没有主观故意

本院认为……字心坊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是以通用汉字为基础,通过变化笔画的曲直、长短、意境等方式对文字进行艺术化处理,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同时,字心坊公司提交了涉案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其为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权人,故字心坊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佰诒行食品公司侵犯了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本案中,根据字心坊公司所举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商品系由佰诒行食品公司生产,该公司通过生产行为将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的形象制作成多份,且该公司将载有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形象的产品对外销售,亦使购买者得到了该作品的复制件。

……字心坊公司要求被告登报消除影响的主张,因字心坊公司未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其作品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民事赔偿数额,字心坊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亦未提交涉案美术作品的许可使用费供法院参照,字心坊公司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予以准许。

2(2012)苏知民终字第0161号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字库整体是字体原稿经过数字化处理后由人工或者计算机根据原稿风格结合汉字组合规律拼合而成的,以相应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存在,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系软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非简单的单字字型的汇编合集,故对字库整体不宜以美术作品进行保护。但对于单字字体,法院认为字库中的单子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字体使用人不知情是否构成侵权

3、(2018)冀01民初401号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越哲食品有限公司、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判摘要:

被告人辩称】涉案商品是我公司从正规厂家购入,根据商品准入制度已经履行了索证索票,商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我公司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对涉案商品是否涉嫌侵犯著作权并不知情。

本院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或者实施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三)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我国著作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4、(2022)陕0103知民初95号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雁塔路分公司、长沙怡口派食品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辩称】被告怡口派公司辩称,怡口派公司对产品包装是否侵权并不知情,且为善意。怡口派公司的产品包装系委托他人设计,对于他人设计时是否有原告的授权,怡口派公司并不知情。怡口派公司已经向他人支付了合理对价作为设计费,主观上为善意。原告对于“湘”、“味”、“鱼”三个汉字单字不享有著作权。原告提供的版权登记是简单的字体,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于美术作品的定义。字库作品中的单字不具有独创性。且怡口派公司产品包装上的字体并非倩体,怡口派公司不存在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怡口派公司不存在因使用个别单字获得巨大利益事实。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原告的方正倩体系列(细倩、中倩、粗倩)字体,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正式登记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应认定原告对包括“湘”、“味”、“鱼”三个单字在内的方正倩体中文的单字享有著作权。被告怡口派公司关于原告的方正倩体字体难以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意见不能成立。经当庭对比,被告怡口派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包装盒上所印“湘”、“味”、“鱼”三个单字与原告的方正倩体中的相同单字一致。被告怡口派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该字体,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被告怡口派公司、华润公司销售该侵权产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两被告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

5、(2022)湘0104民初7963号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郑州万家食品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深圳市泰东源实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数额的问题。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故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作品每年的许可费、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后果、原告的维权合理费用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2000元。

6、(2018)冀民终655号 桂林周氏顺发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现《著作拳法》52),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同时法律还规定,权利人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诉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及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本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赔偿数额应当考虑倩体字的类型、侵权销售行为的性质、后果、桂林周氏公司的悔过态度,及北大方正公司请求赔偿的其他合理开支等诸多因素综合考量,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确定的5万元赔偿数额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应予维持。

(四)对美术作品公益用途能否成为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

7、(2019)津03知民终74号 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市简帛图书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判摘要:

上诉人请求】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首先,简帛图书馆是非企业公益组织,依法负有推动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社会提供便捷服务的法定责任,应当考虑简帛图书馆的公益性质及社会作用;其次,涉案作品与纸质出版物在传播方式和成本方面存在巨大不同,其为了宣传推广,设有免费章节,让渡部分权利,赔偿标准应当更低;……

法院认为公益性质和免费使用并非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法定免责事由,但简帛图书馆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承担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升公共图书馆服务效能的社会责任,基于其承担一定公益性质社会责任所进行的探索性服务尝试导致的侵权行为,相应赔偿责任可予以适当减轻……

8、(2022)京73民终227号重庆淘哪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请求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高,与侵权恶意程度及损害后果不相符合。涉案小程序完全不以牟利为目的,且并未实际收取任何费用,传播范围有限,持续时间短,未给人教社公司造成任何实质不良影响。我方上传涉案教材系完全免费供个人学习使用,具有完全的公益性质。且涉案教材的定价很低。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教材为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特殊性、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传播范围、重庆淘哪儿公司的主观过错以及涉案教材的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侵权情节等因素,对损失赔偿数额予以酌定,所确定金额在合理范围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重庆淘哪儿公司虽主张一审判赔金额过高,但未提供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实,故其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9、(2021)渝01民终925号陕西学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刘超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引用的作品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二是引用作品须与引用的目的相符,即引用目的仅限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三是适当引用。因此,当事人使用他人作品,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与该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公益性质不具关联性。

六、调研案例结论

(一)目前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在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字库中的单个字体属于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见案例12

(二)对于字体是否构成侵权,最为基本的要件为:(1)侵权对象是美术作品。(2)实施了侵权行为,至于侵权行为人是否知情,是否属于善意使用,不在法院的考虑范围之内,不影响对侵权行为的认定。见案例34

(三)在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以及侵权人实际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数额赔偿的认定需要结合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知识产权的知名度、许可使用费等因素来认定。见案例156

(四)侵权人对字体的用途具有公益性质,可以作为减免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见案例7,但是一些法院未必会考虑该因素,且公益性质无法改变侵权行为的法律定性。见89

七、案件建议

本案中局在设计制作旅游指引图过程中不当地使用了他人作品,但其主观上是为了游客进行旅行指引,系局作为行政机关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具有一定公益性质。且笔者认为很难证明局从该行为中实际获利数额,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程度较低,因此可以与著作权人协商以低于许可使用费的价格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