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衡原创 | 商标超出了授权使用范围,该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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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由于某些企业商标知识的匮乏,甚至是明知侵权而为之,商标侵权案件已经屡见不鲜。在众多商标侵权案件中,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商标是比较常见的一类。如果商标权人发现商标超出了授权使用范围,该怎样维权?笔者今天将通过对法律规定与司法案例的分析为上述问题提供维权路径。

 

一、案情简介

甲公司为A商标所有者,在对外授权过程中与乙公司签订商标使用授权书,明确载明仅授权乙公司在某地产项目中使用甲公司的A商标,未有其他授权。现乙公司在某商场内设立A品牌全屋智能门店并对外销售带A商标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调查时,乙公司辩称该门店为授权的地产项目样板间,仅为针对授权的地产项目相关人员进行展示宣传,不开展营销活动。但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乙公司营销人员一直在推销带A商标产品,并且其公众号和店内宣传彩页都明显表明其正在营业。

那么,乙公司设立A品牌全屋智能门店并且销售带A商标产品的行为,触犯了甲公司哪些权益?甲公司该准备哪些证据,通过什么途径维权?

我们先来看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的判决情况。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三、类案判决

 

案例一: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漳州市芗城区靓洁卫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闽06民初132号

案情简介:九牧公司认为被告的门店内经营多种品牌的卫浴产品,但却在其店招门头使用与九牧公司店招门头相同的“JOMOO九牧”字样,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店内商品均来源于九牧公司或是其关联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因此,九牧公司诉至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要点:被告在其悬挂的店面招牌单独突出使用、在对外发放的名片中使用“JOMOO九牧”商标。从被告的行为可以推断出具有试图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特许经营、加盟、专卖等特定商业关系的攀附故意,显然属于对合理指示商品来源的权利的不当扩张,已经超出了商标指示性使用的合理范畴,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被告销售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据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案例二: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嘉兴市靓派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浙0411民初4348号

案情简介:西门子公司是第G683480号“西门子”商标专用权人,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内。被告李敏经营的店铺售卖的灯具与西门子公司名下第G683480号“西门子”商标和第G637074号“SIEMENS”商标项下的核定使用商品“灯”“电灯”属于近似商品。被告李敏在店面门头、名片上均标注“SIEMENS法国西门子照明”字样。河南省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息市监罚决字[2020]第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现场查扣照片、清单,能较为完整地记录从被告李敏经营的店铺购买被诉侵权商品的全过程。被告靓派公司、永乐公司作为相关行业经营者,以“西门子”作为其企业字号,且未能对该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判决要点:被告李敏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靓派公司、永乐公司、李敏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案情分析

(一)本案侵犯的权益

注册商标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有效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方便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也方便申请人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区分开,以便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获得市场份额。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取得了排他性的商标专用权,他人不得随意使用和模仿。反之,一经发现,商标所有权人可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获得赔偿。但是,获得了商标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肆意使用授权商标,在众多商标侵权案件中,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商标是比较常见的一类。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商标主要包括超出授权方约定的数量、时间、品类或者销售范围而销售带有授权方商标的商品。对于授权使用商标的主体来说,必须严格遵守授权协议中约定的商标使用范围。本案中甲公司仅授权乙公司在某地产项目中使用甲公司的A品牌全屋智能商标,未授权乙公司以该品牌开设全屋智能门店并对外销售。乙公司的销售行为超出了商标授权销售范围,该行为既违反了授权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又侵害了甲公司的商标权,构成侵权。现乙公司在某商场内设立A品牌全屋智能门店,极易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该行为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综上,甲公司可以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以乙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来进行维权。

 

(二)甲公司的维权路径

1、甲公司若想维权,可以先准备证据:(1)能证明其商标所有权的证明材料;(2)可以证明甲公司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或是驰名商标的证据;(3)乙公司侵权的事实的证明材料;(4)甲公司为制止乙公司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单据凭证;(5)甲乙公司签订的授权合同中约定的商标使用授权范围,证明乙公司超过授权范围使用。

2、甲公司可以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以乙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来进行维权。甲公司可以先与乙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也可以直接去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甲公司可以提出以下诉求:(1)停止侵害甲公司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在店面门头、名片上使用A品牌字样,拆除侵权部分装修标识;(2)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注A品牌字样的全屋智能产品,包括停止宣传、销售行为;(3)赔偿甲公司因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失。(4)删除公众号,消除影响。

 

五、小   结

本案中甲公司可以先搜集乙公司的违约或者侵权证据,再选择使用合理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商标专用权应当得到保护,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竞争更加激烈的今天。为了减少商标侵权纠纷,企业要加强对商标的保护,对侵权行为进行有力的抗争。因此,对于签署授权使用商标协议的双方,被授权方要谨遵授权约定,避免违约和侵权;商标权人则要多关注被授权方是否合理使用授权商标,一旦发现商标超出授权使用范围,商标权人要先取证,与对方积极协商维权,协商不成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