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利研究(七)| 普通消费者的购房强心针!浅谈商品房消费者的“超级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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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房地产销售为预售制,预售资金是房地产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缩短了资金回笼周期,推动了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然而开发商预售房屋时,房屋尚未建完,付款时间与房屋过户时间相距很长,期间存在很大变数,逾期交付是常有之事,若不幸遇到工程烂尾,购房者多数维权无门,房钱两空、血本无归!很多人在没有看到房子的情况下,交出了几百万元的首付款和银行贷款,然而几年后房子却变成了烂尾楼,还有几十年的贷款需要按月还,购房者无奈只能为生机所迫,住在没有水电的半成品楼房里的新闻屡见不鲜。

       当商品房出现烂尾时,众多债权人一定都会存在损失,如何在购房者、施工企业、土地抵押权人、供应商、民间借贷债权人、开发商的职工、税务机关等众多利益受损者中分配损失就是个首要问题。2023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开始施行,国家在这些排队等分钱的债权人中,给了购房者最大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护问题的批复

(2023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法释〔202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已于2023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0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明确房企风险化解中权利顺位问题的请示》(豫高法〔2023〕36号)收悉。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已售逾期难交付引发的相关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品房消费者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普通购房者来说,《批复》中一些专有的法律名词可能有些难懂,下面我们来解析一下这些词句用通俗的话来说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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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消费



       商品房消费者本身并没有法律上的定义,主流观点是以居住、使用为目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民宅的个人。根据定义,有一些主体可以较明确地排除:一是法人组织等非自然人购买房屋;二是土地性质或房屋用途为非居住用地;三是二手房、农村自建房等非“商品房”;四是以投资、炒房为目的进行购买的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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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居住为目的



       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居住”标准是使用性质为住宅,即不包括公寓、写字楼、商铺等,且在当地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即不包括二套房、多套房。根据司法判例,如果其配偶、子女名下有其他住宅或者房屋为别墅、大平层等豪宅可能也会影响被认定为“居住”。

       那么像公寓、写字楼、商铺的购房者,没有优先保护的特殊利益,发生纠纷时如何维权?如果想要解除买卖合同,可能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受偿,很难得到保障。在一些情况下,选择按照比例承担后续修建费用则可能损失更小。比如启动重整程序时,可以将商铺、写字楼的运营价值作为筹码与投资人协商,即用商铺租金折抵购房者按比例应承担的修建费用,以无租金或较低租金提供重整投资人运营一定期限,修建至竣工验收后即可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后续系列文章当中会进一步分析此类购房者的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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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请求权



      法律意义上的交付并不同于生活中的支付交换,如交房时的领钥匙动作,而应该是物权的转移占有。商品房作为不动产,转移占有需要变更登记。即在特定情况下,买房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房企将不动产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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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



     “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这一要件在实践中并不容易达到,比如逾期交付(但如果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要求解除合同)就不属于,即使停工达到一定程度,也不一定属于“无实际交付可能”。在当前暂无进一步实施细则情况下,判断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应该抱着谨慎地态度。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遇到房企逾期问题时,为了符合《批复》要求支付全部价款,可能存在续供之后被认定为不构成“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那么此时购房者将遭受更大的损失。

       不过以下几种情况则比较容易被认定:一是房企已注销、被吊销、被责令关闭、停止营业;二是房企有关资质被吊销;三是项目被责令终止,如规划、建设、施工许可证被行政机关撤销等;四是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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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



      其他债权作为一个兜底条款是否可以涵盖全部债权,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比如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房产的优先权就优于购房者的超级优先权。关于权利如何排序,可以确定的是购房者的超级优先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一般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其他普通金钱债权,此外当其他债权发生冲突时,我们可以等待将来的司法裁判给出裁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