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配合验收为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承包人不履行该项义务的法律后果,因此发生的法律纠纷不在少数。那么发包人应如何进行法律救济?有何风险?是否有其他替代救济途径?
笔者通过案例检索整理出以下常见的发包方起诉承包人配合竣工验收的诉讼请求:
1、请求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资料、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请求判令承包人向我方移交相关施工资料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3、反诉:判令反诉被告立即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移交竣工资料;
......
该类诉讼请求虽会根据不同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而有所不同,但均属于一种行为给付之诉,要求承包人为一定的行为,而法院往往以配合竣工验收和备案属于承包人的法定义务而予以支持。
支持案例:
1、(2020)赣0313民初792号
裁判要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同法》第60条规定,被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协助建设单位即原告完成案涉工程备案的法定义务。
2、(2018)鲁1002民初1298号
裁判要旨:交付施工资料是施工方的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施工方应当履行交付施工资料、配合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义务。
3、(2014)滁民二终字第00304号
裁判要旨:承包人配合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的义务不因发包人没有支付相关分包服务费而受到制约。
存在问题:
因为建设工程的特殊性,不同类型的工程往往竣工资料和验收要求不同,而很多发包人并不能精确掌握相关要求从而导致这类诉讼往往因为发包人诉讼请求不明确被法院驳回:
驳回案例:
(2016)浙0103民初00722号
裁判要旨: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原告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但如何配合,原告并未进行具体的诉求,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起诉的必须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故原告的诉求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诉讼请求参考:
请求判令承包人依法移交法律规定本案工程中承包人应当移交的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并协助办理竣工验收与备案手续。
诉讼途径虽为常见的行权方式,但是诉讼无法解决诸如承包人破产、承包人资料客观灭失、承包人拒不执行等相关情况下的处理问题,于是非诉途径解决不动产登记之前验收问题变得尤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