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管辖权的相关规定纷繁复杂,给当事人选择具有管辖法院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确定管辖法院,是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从方便各方诉讼参与人、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出发,应当对管辖规则进行细化。
2、我国法律对挂靠行为采取否定的态度,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行为不仅会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还会给挂靠行为的当事人带来严厉的处罚。建筑单位应当在业务合同的管理流程中加强对风险的防范,避免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建筑法》第26条第2款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此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范对挂靠行为的性质界定,即施工单位不得允许借用他人以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若发生挂靠行为,可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挂靠合同属于两类不同的合同,二者的请求权基础、案由、权利义务等均不相同。若是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发生的争议,仅涉及经济计算、责任分配而不涉及建设工程造价、质量等争议的,应属于一般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因履行挂靠合同的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最高院的司法裁判也认为应当按普通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