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前提主要存在三个争议方面: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的界定以及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问题。因此笔者列举了如下相关案例供参考(按照裁判时间排序):
判例1——(2022)鲁05民终197号: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齐泰公司施工的工程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该质量问题经鉴定是能够修复的,在齐泰公司承担修复费用的情况下,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应视为已经得以解决。此外,广悦公司二审中认可涉案工程已经整体投入试运行,该事实也能印证齐泰公司施工的工程已经满足使用要求。因此本案中,齐泰公司就其完成的基础工程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法应予支持。
判例2——(2021)粤06民终16414号:佛山市澜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鸿湖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对象为可以折价、拍卖的工程,而对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则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前述理解与适用一书第403页指出,违章建筑和工程质量不合格且难以修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建筑,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属于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如前所述,涉案10、11栋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7栋的规划审批手续已过期,属违章建筑,故不宜折价、拍卖,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例3——(2019)京民终158号: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瑞云云计算研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法院认为:中铁十九局与瑞云公司存在直接的施工合同关系,中铁十九局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有权主张享有涉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关于瑞云公司所称涉案工程存在转包,实际施工人为北京西图公司的问题,因本案审理的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优先受偿权的成立不受合同是否有效的约束,且就工程价款已有生效调解书在案佐证,故涉案合同是否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不是本案审理的焦点。
判例4——(2018)陕民初110号: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刘长生、马红梅、胡学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中,案涉工程经过质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但根据鉴定报告载明的内容,上述工程质量均属于可以修复的内容,且并非工程基础和主体质量问题,本院在工程款认定部分已经将质量修复费用依法予以核减,故长宏公司洛川分公司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案涉合同无效为由抗辩长青公司陕西分公司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法不能成立。
笔者小结:
关于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对于已竣工的工程,当事人对工程质量的争议往往较少,存在争议的主要是对已完工的、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和发包人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的争议需要对各自的主张进行举证。若双方都无明确证据时,实务中通常采取司法鉴定以及司法推定的方式予以处理。如果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该质量问题的部分属于可以修复的内容,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会认定承包人享有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但修复费用一般会在工程款中予以核减。
关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问题:此种情形一般是指由于相关权利主体不能处分工程建筑,工程不能以折价、拍卖的形式进行转让,从而相关权利主体不能以此获得工程价款。虽然对哪些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例如:对于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发包人会以承包人完成的部分内容与工程主体不可分,从而无法对部分工程进行拍卖折价为由,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但出于谨慎裁判的考量,法院会以《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的内容作为裁判依据,即: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包括违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且难以修复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问题:施工合同无效并不能必定导致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如果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发包人仍然可以通过折价、拍卖的方式获得建设工程的价款,那么施工合同无效并不会影响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若因合同无效影响了工程的折价、拍卖(例如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建设工程属于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无法在市场上进行流转),那么承包人则是因发包人取得工程价款受限而导致的无法取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因此,实质上,只有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才会影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而合同效力的本身对其并不影响。